5月29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提出,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
与路灯、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结合、不向电网反送电的离网型光伏发电设施,不单独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利用农业种植、渔业养殖、牲畜养殖、林业种植培育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以及利用闲散空地(闲置土地与建筑物、构筑物在同一红线范围内的除外)、坑塘水面、荒山荒坡、废弃矿区、气田等建设的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其开发建设按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上网电量比例,其中: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超出比例限制的上网电量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消纳。特殊情况需由市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经发用电主体协商一致,由项目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市能源局将确需调整的项目转电网企业进行接网校核,对具备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复函予以确认。取得市能源局确认后,项目法人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电网企业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要求,协助投资主体做好接网调整,并将其纳入全市集中式光伏发展规划管理。
鼓励投资主体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地区探索构建增量配网、虚拟电厂、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研究推动交能融合、光储充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储能、5G基站等开发模式。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引导投资主体自愿配建或租赁分布式储能设施,以聚合共建、租赁共享等模式统筹建设。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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